計劃簡介
此計劃包括兩類學生,均可申請留港工作或來港工作:一、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二、修讀內地與香港的大學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的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機構所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大灣區校園畢業生)。
在畢業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遞交申請者屬應屆畢業生類別;六個月後遞交者屬非應屆畢業生類別。
計劃亮點
- 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已可留港 24 個月。
申請資格
- 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
- 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 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
備註
- 可攜帶合法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來港。
- 逗留期限模式:2+3+3。